一、机器人可以生产机器人吗?
可以。生产机器人的机器人是指在智能工厂用到的工业机器人,更多的指组装机器人。
就我所知,明确宣称“用机器人生产机器人”的公司只有发那科(FANUC),也是工业机器人领域的四大家族之一,在工业机器人领域拥有重要的地位。
至于说有理有据,请参考发那科的日文官网信息,以下是截图以及中文翻译。
关于发那科,我曾经写过下面的介绍文章,供参考:
唐辑科德:【0007-洪】归隐山林,闷声发财。但不妨碍牛气冲天,霸气侧漏唐辑科德:太能赚钱,太低调!揭秘「最避人耳目」的一家日本公司唐辑科德:2018年,终于,发那科开始动手了?二、世嘉科技生产机器人吗?
世嘉科技生产机器人。
信丰世嘉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高新区深圳大道5G智能机器人产业园(众恒科技园B区)8号,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
三、机器人生产过程?
您好,机器人的制造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设计和规划:根据机器人的功能需求,设计机器人的外形、机械结构、电子元件、控制系统等。
2. 零部件制造:根据机器人的设计图纸,制造机器人所需的各个零部件,如机械结构、电子元件、传感器等。
3. 组装:将各个零部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组装,并进行调试和测试。
4. 编程:根据机器人的功能需求,编写机器人的控制程序,包括运动控制、感知控制、决策控制等。
5. 测试和调试:对机器人进行各种测试和调试,确保机器人能够正常运行,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6. 上市生产:将机器人投放市场,进行批量生产和销售。
以上是机器人制造的大致过程,不同类型的机器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制造流程和特殊的制造需求。
四、酸菜超过生产日期能吃吗?
袋装酸菜过期了不能再吃。
任何包装的产品都会有保质期,产品过期代表酸菜已经变质,此时再食用可能会引起人体不适。酸菜是一种开胃小菜、下饭菜,它还可以作为调味料用来制作菜肴,不同地区的酸菜口味风格也不尽相同。我们常说的“酸菜”,一般指的是所有青菜或白菜所做的所有种类酸菜的总称。在食用前要注意观察产品是否过期。
五、软控股份生产机器人吗?
不生产。
公司主营业务集中在橡胶机械领域业务,规模长期位居世界前三,可为橡胶与轮胎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同时涉足物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
六、奋达科技生产机器人吗?
是的,奋达科技(002681.SZ)生产机器人。根据相关报道,奋达科技的智能硬件产品具备AI能力,并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公司专注于智能穿戴、机器视觉和智能发酵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智能硬件产品和解决方案。
奋达科技在机器人领域的产品主要包括服务机器人、智能家居机器人等。这些机器人应用于商业、家用、医疗、教育等多个场景,为用户带来便捷和智能化的体验。此外,奋达科技还与全志科技合作,共同开发AI及算力相关的产品,进一步强化公司在机器人领域的竞争力。
七、机器人 生产公司
机器人生产公司:现状与前景展望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机器人生产公司正成为当今创新产业中备受关注的一环。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应用,其在工业生产、服务行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机器人生产公司在市场上拥有巨大潜力。本文将探讨机器人生产公司的现状及未来前景,并分析行业内的关键发展趋势。
机器人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球机器人产业蓬勃发展,尤其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机器人生产与消费国之一,机器人生产公司在国内迅速崛起。中国政府对机器人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各大企业纷纷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机器人生产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不断突破,智能化、自主化成为产业发展的关键词。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智能算法,提升产品性能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拓展机器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另一方面,机器人生产公司注重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艺的提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机器人产业发展前景展望
机器人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智能化生活的需求增加,机器人生产公司将会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在工业制造领域,机器人的应用将进一步普及和深化,为生产企业提供更高效、更精准的服务。智能制造的趋势将加速机器人在生产线上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力成本。
在服务行业领域,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机器人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智能服务机器人的研发和应用将进一步推动服务行业的升级和转型,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人力投入。
此外,在医疗卫生领域,机器人的应用也将成为未来的热点。手术机器人、护理机器人等将为医疗卫生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提高手术成功率和患者治疗效果。
机器人产业发展趋势分析
在未来发展中,机器人产业将呈现出以下几个关键趋势:
- 智能化升级:机器人将更加智能化,具备更强的学习和适应能力,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环境。
- 多元化应用:机器人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展,涵盖工业、服务、医疗等多个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 人机协作:人机协作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机器人与人类共同工作,实现更高效的生产和服务。
- 数据驱动:数据将成为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核心,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实现机器人智能化的飞跃。
总的来说,机器人生产公司作为新兴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未来充满着无限的可能性。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产业的不断壮大,相信机器人产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八、积木生产机器人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积木生产机器人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积木生产机器人,是指具有类似于人类的拼装和组装能力的机器人,能够模拟人类在搭建积木时的操作过程。通过先进的传感器技术和高效的控制系统,积木生产机器人可以完成复杂的构建任务,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积木生产机器人的优势
与传统的生产方式相比,积木生产机器人具有诸多优势:
- 提高生产效率:积木生产机器人操作简单,速度快,能够快速完成组装任务。
- 降低生产成本:自动化生产不仅减少了人力成本,还减少了误差率,提高了产品质量。
- 灵活性强:积木生产机器人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需求进行调整,适用于各种规格的产品。
- 安全性高:减少了人为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提升了生产现场的安全性。
积木生产机器人的应用领域
积木生产机器人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汽车制造:在汽车制造过程中,积木生产机器人可以完成车身组装、零部件生产等工作。
- 电子生产:在电子行业,积木生产机器人可以用于电子产品的组装和测试。
- 航空航天:在航空航天领域,积木生产机器人可以完成航天器的组装和调试。
- 家具制造:在家具制造行业,积木生产机器人可以提高家具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积木生产机器人的发展趋势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积木生产机器人将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 智能化发展:积木生产机器人将更加智能化,具备学习能力和自主规划能力。
- 人机协作:积木生产机器人将与人类更加紧密地协作,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 精准化加工:积木生产机器人将实现精准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总的来说,积木生产机器人的出现为工业生产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在未来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相信积木生产机器人一定会在各个行业中大显身手,为生产领域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效益。
九、生产机器人厂家
生产机器人厂家:实现自动化生产的利器
生产机器人在当今工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能够代替人力完成重复性、繁琐性工作的智能设备,机器人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工作安全性。因此,选择一家优秀的生产机器人厂家至关重要。
在市场上,有许多生产机器人厂家可供选择,但要找到一家真正适合自身需求的厂家并不容易。首先,消费者需要考虑厂家的信誉和口碑,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次,需了解厂家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以确保机器人的性能能够满足生产需求,并且能够持续改进和升级。
作为消费者,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生产机器人厂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这样的合作伙伴身边,才能确保生产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选择生产机器人厂家时,务必慎重考虑,不仅要看产品本身的性能和价格,更要考虑到厂家的整体实力和信誉。
如何选择优质的生产机器人厂家
要选择一家优质的生产机器人厂家,消费者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咨询行业内人士等方式,了解不同厂家的口碑和信誉。其次,可以实地考察厂家的生产基地和设备,以确保其拥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与厂家的沟通了解其服务态度和售后保障情况,以便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获得及时的支持和帮助。最后,消费者还需考虑机器人的性能参数、适用范围等因素,以确保所选择的产品能够真正满足生产需求。
总的来说,选择一家优质的生产机器人厂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消费者在选择过程中慎重考虑各方面因素,以确保最终选择的厂家能够为自己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生产机器人厂家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升级,生产机器人厂家也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生产机器人将向着更智能化、更灵活化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生产需求和市场需求。
在未来的发展中,生产机器人厂家将不断加大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提升机器人的智能化水平和自适应能力。同时,生产机器人的功能将不断扩展,不仅能够完成简单重复的工作,更能够执行复杂的生产任务,并实现与人类的协作。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机器人厂家也将加大对机器人的自主学习和优化能力的研发,以实现机器人的持续进化和提升。相信未来,生产机器人将成为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为工业生产带来更大的效率和创新。
结语
生产机器人厂家作为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择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只有选择一家优质的、值得信赖的生产机器人厂家,企业才能在自动化生产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生产机器人厂家,并为其未来的选择提供一些参考。
十、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几个?
过去规定是3个,但是从2021年开始就变成2个了。
据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今天(27日)公布的消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